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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暂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5/26 访问量: 1225

各市教育考试院、招考办、华北石油管理局招考办: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07]1号)、《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稿)》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我院制定了《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暂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时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从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起,在今后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
      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二○○八年六月二日

               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管理规定(试行)

                                                                          第1章 总则
1.1 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考试【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平台”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和考点级应用的实际需要,特制订本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1.2 “平台”建设按照“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和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定“平台”相关管理规定;各级考试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予以落实。
1.3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
(一)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及协调建设的目前以网上巡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为主的考务平台的管理及使用。
(二) 适用于上述范围涉及的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考试院(招考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相关学校。

                                                                   第2章 “平台”功能介绍
2.1 概述
“平台”作为全国考务管理工作信息资源和数据交换中心,是实现考务工作自动化、数据分析、决策指挥功能的综合平台。“平台”以网络技术、视频传输、语音通讯、3S技术(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遥感RS)、工作流等信息处理技术,实现全国考务管理的应急指挥、考务综合管理、网上巡查、视频会议及考生服务等功能。
2.2 指导思想
2.2.1 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从国家到省级、地市级考试机构的三级指挥体系。
2.2.2 提高各级考试机构管理和业务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灵活性和标准化程度。
2.2.3 实现“考务管理结构调整”、“四考统筹”、资源共享和传输畅通。
2.2.4 完善考试服务体系,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2.3 总体目标
利用数据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在2009年高考前,在全国范围内分批建立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安全、可信、实时、高效的数字化、信息化的国家教育考试指挥、管理、监控体系。
2.4 “平台”基本框架
2.4.1 三级“考务指挥中心”
根据目前国内考试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教育部规划建立三级“考务指挥中心”,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有条件的省要建立区县级“考务指挥中心”。依托该三“考务指挥中心”,运行平台软件系统,从技术手段上保障考试指挥、管理、监控工作的高效运转和执行。
三级“考务指挥中心”的建设,采用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模式,由各地自行建立,但建设必须要坚持“三统一”的原则,即全国统一管理规定、全国统一功能要求、全国统一技术标准。
2.4.2 “平台”的五大功能
依托三级“考务指挥中心”,建立五大功能软件,实现全方位的业务管理,包括网上巡查、视频会议、考务综合管理、应急指挥、考生服务等功能。
2.4.3 “平台”应用的考试项目
“平台”应用考试项目主要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海外考试及社会考试等。各级考试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各项考试的使用。
2.5 三级“考务指挥中心”的建设
各级考务指挥中心采用统一的命名方式,即“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XX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XX地(市)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XX区(县)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等,其中“XX”为具体省、地市、区县名称。省级指挥中心命名是“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地市级指挥中心命名是“河北省XX市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
2.5.1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简称“国家中心”)是最高一级的考务指挥机构。国家中心连接省级考务指挥中心,接收各省级中心上传的视频图像和数据等信息,根据需要进行视频图像的调取、存储、回放,实现考试指挥、突发事件处置、考试预警、网上巡查、考务综合管理、视频会议及考生服务等功能。国家中心由视频会议设备、视频编/解码设备、网络传输设备、显示设备、服务器及用户终端设备、通讯设备(短信服务设备、固定电话、传真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及相应软件构成。
2.5.2 省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简称“省级中心”)是第二级考务指挥机构,省级中心作为信息上传、下达的汇聚点,应具备与国家中心相当的功能,能够接收地市级中心传送的视频图像和数据等信息,根据需要进行视频图像的调取、存储、回放,实现考试指挥、突发事件处置、考试预警、视频巡查、考务综合管理、视频会议及考生服务等功能。省级中心由视频会议设备、视频编/解码设备、网络传输设备、显示设备、服务器及用户终端设备、通讯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及相应软件构成。
2.5.3 地市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指挥中心(简称“地市级中心”)是第三级考务指挥机构,地市级中心接收区县级中心或考点传送的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等,根据需要进行视频图像的调取、存储、回放,实现考试指挥、突发事件处置、考试预警、视频巡查、考务综合管理、视频会议及考生服务等功能。地市级中心由视频会议设备、视频编/解码设备、网络传输设备、显示设备、服务器及用户终端设备、通讯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及相应软件构成。
2.6 应急指挥功能
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开发国家端及省端应急指挥系统,实现国家对省级考试机构、省级对其下属考试机构的应急指挥。该系统含盖国内考试和海外考试项目。功能如下:
1) 考试期间应急、指挥信息畅通、直达;
2) 依据《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细则),建立计算机化处置系统;
3) 建立预警系统,对一些影响考试的因素提前发现、警示,并提供决策依据。
2.7 考务综合管理功能
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开发国家端及省端考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国家对省级考试机构、省级对其下属考试机构的考务综合管理。该系统含盖国内考试和海外考试项目。功能如下:
1) 考务流程性业务管理;
2) 各级考试机构管理、备案;
3) 考试数据综合管理、处理;
4) 各级考试机构相关资源的共享;
5) 与现有考务管理系统的集成。
2.8 网上巡查功能
2.8.1教育部制订统一的《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通过该《规范》指导新系统的建立。同时,对于已建系统能够实现互联互通。
2.8.2各级考试机构按照《规范》自行建立网上巡查系统,实现所属考场和保密室的实时网络监控。
2.9 视频会议功能
教育部考试中心建立连接31个省级考试机构的专线网络,各省级考试机构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自行建立视频会议系统。河北省建立覆盖12个地市的专线视频会议系统,考试期间作为应急指挥的通讯手段之一,平时可用于日常性全国会议、省内会议、培训等。
2.10 考生服务功能
各省级考试机构建立面向社会、考生的服务功能。由于该功能覆盖业务范围广、需求大,因此要逐步完善和增加功能,最终形成一个多元化、全方位的服务系统。

                                                              第3章  网上巡查系统管理和维护
3.1概述
网上巡查系统按照“统一协调、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制定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市教育考试院(招考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使用管理细则,负责系统的管理、运行和使用等工作;各考点校负责本校网上巡查系统的设备管理、应用及维护。
3.2系统管理及维护
网上巡查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省、市、县(市、区)、学校四级分别负责;要确保系统设备在考试期间的正常使用。
3.2.1省、市、县(市、区)、学校四级要指派专人负责网上巡查系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1)包括存储设备在内的网上巡查系统相关设备要专机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监控子系统必须安装杀毒软件与防火墙,应屏蔽巡查系统未用的所有端口,应定时更新杀毒软件与防火墙,同时也应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
2)监控子系统所有软件及其备份必须指派专人保管,远程监控客户端软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禁止将网上巡查系统的任何软件泄露给无关人员。
3)要做好设备型号、数量的清点和登记工作,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要做好设备情况的文档登记管理工作。
3.2.2省、市、县(市、区)、学校四级都要确保网上巡查系统在考试期间的正常应用。
1)考前一周要做好系统设备的调试工作,调试完毕以后,确保全部设备处于开启、连通状态,直到使用完毕前不再关闭,同时禁止将系统设备使用于其他监控用途。
2)各级系统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迁动或重新安装。
3)要注意保持设备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保障电力供应,安装必要防盗、防雷措施,注意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
3.2.3建立省、市、县(市、区)、学校网上巡查系统专职管理人员的联系制度,以便及时沟通情况,做好日常及考试期间的使用工作。

                                                            第4章  网上巡查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4.1摄像头管理
4.1.1网上巡查系统的考场摄像头确定为定焦广角设备。考场内摄像头应置于监看考场全景的状态,考前各考点须由技术人员根据考场的大小和监考要求,统一调好摄像头焦距,考试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摄像焦距。
4.1.2考点学校原有或加装的具有变焦功能的网络摄像头,考试期间其变焦功能一律不得使用。确因监考的特殊需要,要求使用变焦功能查看作弊情节的,须报县(市、区)考试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但均须履行备案手续。任何人不得在考试进行中使用变焦摄头调看试卷。如发现镜头过分拉近,将追究操作人员责任。
4.2权限管理
严格执行各级监控、巡查人员上网使用网上巡查系统的密码管理制度。考试期间,须由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负责人确定上网进行远程网上监控、巡查的相关人员的资格,并且按照要求给予上网巡查的不同权限和密码。网上巡查的使用密码,不得随意发放。各级网上巡查系统在联调测试通过后,调试时使用的密码必须在考试机构人员参与下进行重新设置,交予各级考试部门负责人存档封存。考试过程的视频监控在省、市、县(市、区)、学校监控中心(室)内进行。确需在监控中心(室)以外使用个人计算机监看图像的,须由本级考试部门负责人批准和认定。
4.3考场录像资料管理
4.3.1考试过程的监控录像工作,由省、市、县(市、区)、学校分别指派专人负责,录像资料须由专人保管,录像的回放、调阅、取证需经各级考试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4.3.2考试结束后,考点校必须对考试的所有录像资料用专业存储设备进行备份,条件不具备的也可采用刻录光盘、移动硬盘等大容量长效存储设备保存。全部备份录像资料交各县(市、区)考试管理部门封存,保存时间至少为半年以上。各县(市、区)考试管理部门应预留足够的空间存放备份录像资料,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等措施防止存储介质损坏。省、市教育考试院(招考办)将根据需要随时调阅录像资料。
4.4工作人员职责管理
4.4.1考务指挥中心是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的核心部门,考试期间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出入要有登记。
4.4.2网上巡查系统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开考后不得离开监控中心。监控室内必须坚持2人或2人以上同时在岗。
4.4.3考试进行中任何人不得进入考场进行设备调整。

                                                              第5章 网上巡查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5.1工作人员岗位管理
5.1.1省、市、县(市、区)、学校需分别指派专人负责考试期间的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系统使用前应做好系统运行、使用的相关培训工作,每个单位(考点校、考试中心)参加培训的人数要保证在2人以上。
5.1.2各考点要在考试前将网上巡查系统的管理人员名单报县(市、区)考试管理部门,各(市、区)考试管理部门须将本县(市、区)的系统管理人员的综合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各市教育考试院(招考办),再由各市教育考试院(招考办)于开考两天前及时上报给省教育考试院。各级指挥中心的系统管理人员,在考试期间要确保联系畅通。
5.1.3考试期间,“考点监控中心”工作人员专职负责监控子系统和监控中心的管理,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中心,不得允许非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操作系统。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应密切关注考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发现镜头拉近控制超过正常范围时,应立即抢占镜头控制权进行拉远操作,必要时可断开网络操作。
5.2考前准备管理
5.2.1每次考试前,各级管理人员应做好网上巡查系统的运行准备。提前做好前端采集设备、存储设备和中心监控设备的检查,做好录像空间检查和存储信息的清理工作。省、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系统联调工作要提前一周完成。
5.2.2每次考试使用系统设备前,考点要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考场编号为每个考场的视频监控点进行统一命名,命名规范为“XX市XX县(市、区)XX考点XX第XX考场”。
5.3.3为保证考试期间网上巡查系统的正常使用,减少带宽的占用率,各考点应根据租用带宽的实际情况,在考试前一天减少或关闭与网上巡查系统无关的其他网络应用,待考试结束后再恢复正常办公和教学网络应用。
5.3.4考试前必须对教室到中心监控室的线路作全面的巡检,防止非法接入。
5.4考场管理
5.4.1网上巡查系统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应时刻注意考场动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做好记录。
5.4.2考点学校在整个考试期间,要确保网上巡查系统的存储设备的开通,要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像。录像时间为开考前30分钟至当场考试结束30分钟。考试项目结束后,录像资料应保存半年以上。
5.4.3省、市、县(市、区)、学校网上巡查系统的专职管理人员要做好使用工作记录,如临时更换工作人员,要做好工作交接并签字确认。

                                                             第6章  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和维护
6. 1概述
视频会议系统是上联教育部,下接全省各市教育考试院(招考办)的全省教育考试考务视频通讯平台,视频会议系统各接入单位应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开展会议、讲座、培训和交流等各项业务。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视频会议的统筹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包括提出视频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意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视频会议的技术保障和有关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和管理中的其它重要事项等;地市教育考试院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使用管理细则,负责系统的管理、运行和使用等工作。
6.2系统管理及维护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省、市二级分别负责;要确保系统设备在会议期间的正常使用。为节约会议经费、提高会议效率,教育考试院公务会议凡适合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应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6.2.1省、市二级要指派专人负责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要做好设备型号、数量的清点和登记工作,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要做好设备情况的文档登记管理工作。
6.2.2省、市二级都要确保视频会议系统在会议期间的正常应用。会前三天要做好系统设备的调试工作,调试完毕以后,禁止将系统设备使用于其他用途。各级系统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迁动或重新安装。要注意保持设备周边环境整洁、卫生,注意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
6.3会议管理
6.3.1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视频会议的组织管理和总体协调工作。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支持、网络带宽保障以及路由控制。分会场的组织管理、协调以及技术支持等工作分别由各地市教育考试院、信息部门负责。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负责对分会场日常管理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3.2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纪要、视频会议录像)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会议录像必须经过相关负责人的允许,才能传送到办公内部网供各地市教育考试院下载。
6.3.3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将建立工作网络,视频会议设备的日常管理和操作应明确专人负责,并建立运行日志(包括运行起止时间、累计运行时数及运行状况)等。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如有变动,需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第7章 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7.1会议流程管理
7.1.1召开全省性视频会议必须按照会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批。省教育考试院与各地市教育考试院召开视频会议,省教育考试院各业务处室必须提前一周向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提交会议方案和会议通知发文稿,经办公室审核并报有关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会议方案应当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出席领导、主会场参会人员、分会场设置及参会人员等。
7.1.2经审批召开的全省性视频会议一律以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名义印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明确会场设置要求、系统联调测试时间、主会场的技术支持电话和联系人等事项,并及时抄送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
7.1.3视频会议主办处室应在视频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之前主动与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等单位联系,以便提前做好相关调试及技术保障工作。视频会议因故推迟或取消,主办处室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处室)。
7.2会议保障管理
7.2.1视频会议召开之前,各分会场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全程参加会前的联调测试。
7.2.2视频会议开始前1小时,主会场和各分会场系统应进入就绪状态,保持各项技术配置参数到会议结束。
7.2.3会议期间,技术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主会场视频会议系统操作人员应根据会议需要,及时切换会场画面,了解各分会场的情况。各分会场应实时监控设备运行状况,随时与主会场保持联系,及时调整镜头和麦克风。主会场、分会场必须保证参会人员关掉手机、BP机或调至振动状态。
7.2.4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会议期间,除视频会议操作人员之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设备操作区,不得操作与视频会议有关的设备,不得谈论无关话题。
7.2.5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终断会议连接。各分会场在主会场终断会议后,按操作流程关闭视频设备。
7.2.6分会场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向主会场报告。如暂时无法解决,主会场可为其提供会议录像资料。各分会场技术操作人员要建立视频会议系统档案记录系统使用情况,并及时将有关问题报告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
7.3会议资料管理
视频会议主办单位要会同有关技术部门认真做好会议电子数据的存贮、归档管理及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信息。

                                                                          第8章 附则
8.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8.2 本规定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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