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招办、市区有关中学:
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办理2009年中考优惠照顾加分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生享受优惠照顾条件按保教办[2009]3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考生将相关的优惠证明原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校,学校审查后交市教育考试院或县(市)招办审验。各学校要由专人审查考生的证书、证明材料,并将优惠照顾考生名单按考生号顺序登记在《优惠照顾考生登记表》上。审查人员要在优惠证明的原件或证书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优惠照顾考生登记表》中的“审验人”一栏必须由审验人本人签名。
三、6月3日市区各中学向市教育考试院上报考生优惠照顾材料,由市教育考试院有关人员审验。为便于审验,请将考生名单按报名号顺序登记,并将考生证明材料按《优惠照顾考生登记表》中考生名单顺序排列。
各县(市)审验优惠照顾材料时间可自行安排,但须于6月15日前结束。审验工作结束后,6月19日前按考生号(BMH)、姓名(XM)、优惠代码(YHDM)向市教育考试院信息处上报优惠照顾考生信息光盘,并将汇总后的优惠考生登记表报中考处(可打印,但须由验证人签字)。
四、办理各类优惠照顾(按附件一中条目排列顺序)所需提供材料如下:01、02、03由市体育局向市教育局提供相关材料,市教育局审验后交市教育考试院实施;04、05为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审验盖章(公章复印无效)的秩序册、成绩册、证书和证书复印件;06为烈士证和证书复印件、民政局证明;07为证书、审批表和证书复印件;08为侨办证明; 09为独生子女证及乡、县(市、区)两级计生部门盖章签字的《农村独生子女登记表》、户口簿;10为因公牺牲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军人)证书和证书复印件;11为民宗局证明、户口簿;12为父(母)军官证及部队政治处证明;13为证书、审批表和证书复印件。
同时具备上述几种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择其最高一项,照顾分数不得累计。体育优惠加分仅限全国和省运会青少年组比赛项目。
五、各县(市)招办、市区各中学要认真做好优惠照顾加分工作,严格把关。各县(市)上报信息前要进行认真的核对,确保上报信息的准确无误。各初中学校6月15日前要将照顾考生名单、照顾类别、照顾分数在本学校张榜公示,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对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录取资格。
附件 一、优惠条件及照顾分数
2009年5月20日
附件一、
优惠照顾条件及照顾分数
信息
代码 |
优 惠 条 件 |
照顾分数 |
01 |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三年度内代表保定市参加河北省运动会、省青少年运动会或年度锦标赛取得第一名的 |
免试入学 |
02 |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三年度内代表保定市参加河北省运动会、省青少年运动会或年度锦标赛取得第二名、第三名的 |
中考总分
的30% |
03 |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三年度内代表保定市参加河北省运动会、省青少年运动会或年度锦标赛取得第四至八名的 |
中考总分
的20% |
04 |
获得运动健将或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
50分 |
05 |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二级运动员 |
20分 |
06 |
烈士子女 |
20分 |
07 |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 |
10分 |
08 |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高知子女、台湾省籍青年 |
10分 |
09 |
农村独生子女 |
10分 |
10 |
因公牺牲、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军人)子女 |
10分 |
11 |
少数民族考生 |
5分 |
12 |
驻地部队干部直系子女报考各类高中 |
5分 |
13 |
市级三好学生报考各类高中 |
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