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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考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类招生考试考风考纪工作的意见
新闻来源:高考处 发布时间: 2010/3/26 访问量: 567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含现行的高中毕业会考,下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等普通类招生考试工作备受社会关注,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考风考纪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考试的公平、公正。近几年来,我市一直坚持狠抓考风考纪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由于不正之风的干扰,招生考试这片绿洲也受到了侵蚀,考场内违纪舞弊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威胁了我市招生考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对我市招生考试工作造成恶劣影响。为净化考试环境,维护好我市招生考试工作的良好声誉,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统一思想,提高对做好考风考纪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和责任追究制,把维护良好的考风考纪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部署好、落实好、完成好,以考风促学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招生考试。
  二、目标任务
  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进一步净化我市的招生考试环境,消除因考试工作人员失职或渎职而发生的考试违规事件,努力减少考生考试违规行为,杜绝考生替考、使用通讯工具等严重作弊事件的发生,确实维护好我市招生考试工作的良好秩序。
  三、主要措施
  ㈠狠抓诚信教育,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平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考风考纪教育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建设诚信社会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充分认识诚实守信的品德是立身之本、做人之道,必须从小培养、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充分认识诚信教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好。各学校应将诚信教育与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教育一道贯穿到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将学生的考试行为纳入学生思想品德、班风、校风的考核范围。重点抓好每年4月份开展的考风考纪教育月活动,按照市教育局、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风考纪教育活动的通知》(保教通字〔2006〕69号)要求,认真做好、做实考风考纪教育月活动的每一个步骤,使活动真正做到规定动作扎实有效、自选动作丰富多彩。
  ㈡加强选聘培训,努力提升考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严格按照《保定市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保教办〔2009〕27号)规定的条件,选聘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纪律严明、敢于负责的同志担当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中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招生考试的,必须坚决回避。对在往年监考工作中有违纪行为或缺乏责任心、纪律性差的教师一律不得选聘。在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纪律教育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查处违纪舞弊事件的能力和意识。通过学习有关规定和总结吸取往年的经验教训,增强广大考试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维护好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
  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强化考试管理
  今后,逐步在普通高考体育、对口、艺术考场使用视频监控全程录像。2010年要求体育考场必须使用视频监控录像,有条件的县(市)对口、艺术考场也应使用。
  考试结束后,市教育考试院将对各考场考试期间的视频资料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形成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
  1.凡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违规情节将由市教育考试院记录到其应届毕业当年参加普通高考的电子档案中。
  2.凡在考试中出现雷同试卷、替考、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或其他严重违纪舞弊事件的,除对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作弊考生所在学校有关校长、班主任及专业课教师的责任,并要求有关单位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3.凡考点、考场放松管理,在考试中出现试卷丢失或泄密、雷同试卷、考生违规考试工作人员未如实记录、考试工作人员协同考生作弊等与工作人员有直接责任的严重违规事件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该县(市、区)或单位本年度招生考试工作评优评先的资格,全市教育工作年终量化评比招生考试部分计0分,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下一年度考试时,由市招委向其每个考场选派一名监考员,选派监考员的食宿、交通及补助等均由派入单位负责。
  各县(市、区)及有关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从维护我市教育及招生考试的良好形象出发,切实做好招生考试的考风考纪工作,为广大考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此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定市教育局           保定市招生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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