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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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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考
 
 通知公告 
我市将于4月份开展招生考试考风考纪教育活动
新闻来源:高考处 发布时间: 2011/3/24 访问量: 460
  为做好2011年我市招生考试工作,进一步净化考试环境,我市继续将4月份定为考风考纪教育月。
  为切实做好招生考试考风考纪教育活动,市教育考试院要求各县(市)和有关学校要成立招生考试考风考纪教育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风考纪教育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本校考风考纪情况的实际,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一是各学校要召开动员大会,把考风考纪教育月活动宣传到所有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利用校内宣传栏、广播、班会、家长座谈会、诚信应考签名活动以及《致2011年考生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使考生、家长及所有工作人员都认识到违规的严重后果,使考风考纪教育由他律变为自律;二是各有关单位的领导要带头学习和了解今年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和要求,熟悉和掌握考风考纪教育月活动内容,指导和监督本地考风考纪教育工作。各学校认真查找本单位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群体性舞弊苗头要及早发现、及时制止,要组织每一名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考风考纪教育材料、《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确保受教育面达到100%;三是通过班主任和专业课教师工作以及专家讲座、同学交流等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应试心理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稳定考生情绪,消除侥幸心理,树立文明应考、正当竞争的意识。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宣传教育,杜绝无意识违规现象。同时,教育考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考试违规;四是层层签订责任状。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局长与学校校长、学校校长与班主任及专业课教师、班主任及专业课教师与考生均须签订责任状,责任状中要明确责任,使考风考纪教育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并确保在考试中不出现违纪舞弊现象。凡在考试中出现雷同试卷、替考、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或其他严重违纪舞弊事件的,要追究学校校长、班主任及专业课教师的责任;五是开展好“四个一”活动。即每校和每班出一期考风考纪教育的板报、每班召开一次考风考纪教育的班会、致每位考生家长一封信、每位考生写一篇关于考风考纪教育的心得体会。
  市教育考试院要求各地各单位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做到有要求、有指导、有督促、有检查,对好的做法进行宣传,对不按要求开展活动的要给予批评,并督促其改正,使活动开始有安排计划,中间有督促检查,结束有总结。4月底至5月上旬,市教育考试院还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保定市教育考试院
致2011年考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考生家长:
    您好!随着时间的推移,2011年各项招生考试一天天临近,我们考试工作者的心弦也和广大考生及家长一样,一天比一天绷得紧。我们有许多心里话,想对您述说。
    今年全省高考报名总人数为48.5万人,与2010年相比减少了1.8万人。其中,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有45.78万人,参加对口招生的有2.67万人,均比2010年减少了约9千人。全市今年参加中考的考生有数万人之多,有十几万人需参加2011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的力度,以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教育部、省政府、市政府专门召开招生考试工作会议,招生考试部门下发专项管理规定,每位考生参加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将被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不断加大的对考试违纪舞弊的高压、强压态势,使考生不能也不敢违纪舞弊。
    我们知道您们含辛茹苦把孩子养大,为教育孩子费尽了心血,企盼孩子能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记得著名作家柳青说过:人生的路虽然漫长,但关键的就那么几步。孩子的升学考试或学业水平考试是他人生的关键一步,做家长的谁能不心焦!但在这非常的时候,切不可为孩子能考上理想的学校或考高分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或怂恿孩子违纪舞弊。
    尊敬的家长,您们应该看到依法治考的强劲势头,教育孩子自觉遵守考试规则,树立正确的荣辱观,要坚持诚信为人;应该看到我国大众教育的形势,相信自己孩子有公平竞争的能力,多多鼓励他们;应该相信榜上无名,脚下有路,行行出状元,多给孩子减压,为他们考出好成绩营造温馨的家庭环境,这是您们的责任,也是我们的愿望。您们也了解,招生考试乃是当今社会的一方净土和绿洲,是不容许被污染的。2004年教育部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号令),2010年教育部又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无数事实说明,在招生考试违纪舞弊问题上,党和政府从不心慈手软,家长和考生切不可一失足成千古恨。您们还应该教育孩子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防范自己的试卷被他人抄袭,若出现雷同试卷,既害别人,又害自己。此外还要提醒考生,不要将各种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要避免无意识违规。
    最后,我们想要告诉您们的是应该保证孩子健康的饮食和充足的睡眠,也应教给孩子科学的学习方法。当然,也不能忽视填报志愿这一重要环节,应提前学习有关知识。
    预祝您的孩子榜上有名!
 
                                 
考生守则
  1.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3.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内不得离场。
  4.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5.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粘贴条形码,并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7.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卷(卡)按规定的顺序反扣桌上,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待监考人员将答卷、答题卡等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10.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另外,教育部还规定: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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