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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优惠照顾考生验证公示工作即将开始
新闻来源:高考处 发布时间: 2013/4/17 访问量: 469

   根据省招委、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优惠照顾信息验证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0]13号)和省招委《关于印发<2013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招委普[2013]5号)要求,我市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优惠照顾考生的验证、登记工作将于5月5日至6日进行,随后进行公示。

   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和要求

   录取中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分为教育部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项目两部分,增加的分值在教育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一、教育部确定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及分值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专项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增加2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增加10分;

   (3)烈士子女增加20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确定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及分值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且在报考当年经省专项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增加2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者(如同一获奖项目有多人合作完成,只取前三名)增加5分。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增加20分;

   (2)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3)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

   (4)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学员增加10分;

   (5)侨眷高知子女增加10分。

   第三类,对口招生除参照执行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口考生报考对口招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的对口考生增加20分;

   (2)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增加20分。

   符合增加分值条件的考生需按规定时间交验相关证明或证书。同时具备上述几项增加分值条件的考生,允许增加的分值不能累加,考生只能选择其一。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考生允许增加的分值增加分数后投档,由招生院校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审查确定是否录取。

   验证、公示要求

   一、各县(市)招办及有关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优惠照顾考生的验证、登记工作,在相应证书、证明及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复印件粘贴在《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优惠照顾情况登记表》背面。将优惠信息按省招委《关于做好2013年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输入微机,并打印优惠照顾考生情况登记表,加盖县(市)招办公章后,在县(市)招办及考生所在学校公示栏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二、优惠照顾考生证明、证书的具体要求:

   (1)应届高中毕业生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赛获奖者,应有相应获奖证书原件并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公示的名单核准无误;

   (2)应届高中毕业生获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者,应有获奖证书原件并与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普通高考”公示的名单核准无误;

   (3)应届高中毕业生获体育竞赛优胜者应有证书原件和省教育厅专项测试《资格认定合格证》;

   (4)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应有荣誉证书原件;

   (5)省命名的“河北省优秀教育世家”教师子女应有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工会颁发的证书原件;

   (6)少数民族考生应有县级民族部门的证明并与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一致,其中异地借考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须持本县民族工作部门的证明信和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签署意见;

   (7)烈士子女应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书存根》、烈士与该人关系的证明;

   (8)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应有设区市侨办的证明;侨眷高知子女应有省侨办的证明;

   (9)台湾省籍青年应有设区市台办的证明;

   (10)农村独生子女应有经市、县、乡三级计生部门审定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

   (1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12)招飞基地学员初检合格且报考省内院校的考生应有设区市招生考试部门的证明;

   (13)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的对口考生应有获奖证书原件;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应有获奖证书原件。

   三、各单位应在5月7日至31日期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和班级及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部门和地址。

   6月5日后,市教育考院将对优惠考生信息在网站(http://www.bdksy.cn)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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